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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关于发布实施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湖南省医疗

  半岛体育《关于发布实施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发布实施《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为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湖南省医疗器械

  附件: 1.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2.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

  为落实《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药监发〔2019〕29号),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与现行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医疗器械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指南。

  (一)试点范畴。本工作指南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不列入本指南范围内。

  1.3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1.4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一)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分离。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样品,注册人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受托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和办理生产许可变更。鼓励集团公司通过注册人制度试点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

  (二)落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注册人承担注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主体责任并建立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受委托生产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双方协议约定的责任;鼓励建立商业责任保险救济赔偿制度,承担因上市后医疗器械质量缺陷造成伤害的赔偿连带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受托生产应填写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受托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向省局医疗器械处备案,省局医疗器械处出具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受托企业备案凭证。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省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除应符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43号和第44号公告的要求,按照湖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提交所需资料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1.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项下:注明为注册人制度试点申请、受托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受托备案凭证号及列明本表中所需提供的第4、5、6项材料名称)。

  3.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除符合法定要求外,还应当标明受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等信息)。

  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明确双方的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产品验收标准等)。

  5.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明确委托生产的范围,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权利与责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等)。

  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受理后根据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企业同步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除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资料要求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1.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产品列表备注栏注明产品为注册人制度试点、注册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和受托生产截止日期)。

  生产许可证变更由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受理后根据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企业同步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如注册人产品与受托企业生产范围一致且对受托企业在一年内通过全项目监督检查的原则上可不重复检查,由注册人、受托方根据附件2要求提交双方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除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2.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生产产品列表备注栏注明产品为注册人制度试点、注册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和受托生产截止日期)。

  (四)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请。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与生产许可核发或变更合并检查,除原体系核查申请材料要求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纸质文档与生产许可核发或变更材料一并提交):

  2. 对受托企业现场考核评估报告(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定后的定期审核计划)。

  3.能证明相关设计开发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企业的资料目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由注册人提供相关资料,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外,尚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六)涉及注册人的受托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补发、注销及解除注册人委托,按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补发、注销和变更程序执行。

  3.本指南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药监发〔2019〕2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科研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我省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指南》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产品范围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不列入本指南范围内。

  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能够独立开展质量评审。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3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4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6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9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0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生产许可事项变更,同时应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生产范围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2.1应当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3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4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5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6 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3.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4.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4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5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6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5.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3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4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5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6.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5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7.1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等具体要求。

  7.3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8.4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半岛体育,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8.5由受托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9.1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9.2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半岛体育,但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

  9.3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所委托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经营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1.1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应当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1.2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11.3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半岛体育,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负责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减少生产范围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2.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3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3.2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6.2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7.2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注册人报告。

  7.3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

  7.5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8.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9.1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11.1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和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三)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同步核查。

  (四)上市后监管时,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企业进行延伸核查。

  (六)对受托生产企业仅进行医疗器械组装、分装或包装等过程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关键物料或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一)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

  (二)上市放行: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上市放行。

  (二) 本指南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