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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体育官方医疗维权应该怎么做?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遇到医疗事故,患者必须及时提交医疗事故证据才能适时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患者必须提交的医疗事故证据如下: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纪录(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失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失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半岛体育官方、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医疗事故赔偿有死亡赔偿金吗?医疗事故赔偿是有死亡赔偿金的,它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实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5年。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半岛体育官方,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医疗事故赔偿有以下项目:(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便实施手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久治不愈身亡,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庭请求赔偿,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死亡鉴定报告显示医院不具有诊疗过错,那么法院将如何认定医院责任?

  2009年2月9日,范某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市第一医院就诊,市第一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超声检查,初诊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次日,患者在未与医院签订切除肿物手术书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肿物手术切除,并对肿物进行病理性检验。2月15日,诊断结果是“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

  术后不久,患者范某手术部位重大,后范某去第二医院做了CT检查,诊断为恶性淋巴瘤。9月24日,范某又回到市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0月15日,范某转院至市第二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晚期,后经化疗结果不佳,病情加重,于2010年1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于市第二医院。

  范某丈夫林某遂与2010年4月以其妻范某之死与市第一医院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为由申请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0年5月6日,鉴定报告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范某的丈夫林某认为鉴定结论显失公正,将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市第一医院赔偿为妻子看病所花费的治疗费23864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市第一医院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在未与患方签订同意书的情况下对患方左颈部的肿物进行了手术切除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而,应承担行政管理责任。从医疗合同角度,市第一医院违反了合同或不履行义务,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医疗侵权角度,因医院的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院判决:市第一医院承担物质损失20000元及精神损失8000元。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对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知道,患者具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患者有权参与预设及其医疗计划的一切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患者自愿并同意的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患者或亲属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才可以。

  八岁女童手术后不治身亡,为何小小一个阑尾手术竟会夺人性命?被医学界称为“门诊手术”的小手术,患者不治身亡,院方竟称病例“被盗”,医院要该承担何种责任?女童不治身亡,家长该如何维权?

  2005年2月下旬,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手术的李某在乌鲁木齐市A医院进行阑尾炎切割手术,就在手术进行7个小时候发生意外,院方称孩子因过敏体质处于昏迷状态正在抢救。随后的十天,孩子在乌鲁木齐市A医院、新疆医科大某附申请乌鲁木齐市A医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检察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乌鲁木齐市A医院称李某的病例“被盗”,无法提供相关病例,致使乌鲁木齐市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李某家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项共计45.1万元,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父母精神抚慰金35万元,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应由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负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负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病例,致使无法确定患者死因,因此需承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患者承担证明自己损害以及提供相关付费的证据,医院负责举证证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由于院方无法证明因此需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医治无效死亡后家属为领更多赔偿款选择医闹,在医院摆棺材设灵堂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打伤维护秩序的民警,聚众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如何规定?医闹人员该如何被追责?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甲之父赵乙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甲及被告人韩甲、赵丙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

  赵甲纠集被告人赵丁、樊甲半岛体育官方、郭甲、郭乙、赵戊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甲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甲等人,赵甲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甲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赵甲、韩甲、赵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甲减轻处罚,对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甲、赵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樊甲、郭乙、赵丙、赵戊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医闹行为是一件性质极其恶劣,损害后果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切勿采取非法手段维权,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够真正保护自己的权利。

  要从根本上缓解医患关系,就要给医院方面戴上紧箍咒。成立医疗检查委员会,由退休老医生组成,专门接待患者投诉,并给医院和医生的资质进行评分。

  还要成立患者协会,由患者协会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由患者协会招募合理合法的医生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避免医院医生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畸形行为!

  冤案要推进,必须要持之以恒的走法律程序、去反映情况,还必须大量寄发信件和做一些必要的工作。

  我是医疗建设者,愿意给任何维权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每个维权者都是建设者,都是推动医疗改革,完善医疗,净化医疗最重要的力量,每个维权者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每个维权者都是拒绝与同流合污!维权者万岁,中国人民万岁!中华民族万岁!